万枚比特币就又闯入全球公众视野,两案给我们的涉外法治研究提供了新鲜的素材。目前国内关于太子集团陈志案的报道大都是在讲故事,但本案其实是一个复杂的涉外法律问题,我们仍旧是有必要从对陈志案做一个全面的梳理,同钱志敏案做一个对比,然后就中国政府和中国受害人下一步能采用的法律程序提出一些建议。
近年来,跨国电信网络诈骗及密码货币洗钱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柬埔寨的“太子集团”尤为引人关注(被中国网民亲切地称为“嘎腰子集团”)。本案的核心人物是陈志(英文名Vincent),太子控股集团(Prince Holding Group,简称太子集团)的创始人兼董事长。该集团号称在30多个国家经营房地产开发、金融服务和消费服务等合法业务,但据美国司法部指控,陈志自2015年起暗中将太子集团发展成为亚洲最大的跨国犯罪组织之一。
太子集团在陈志的主导下,于柬埔寨各地运营至少十个大型诈骗“产业园区”,园区被指控是强迫劳动的诈骗营地:集团从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诱骗和拐卖劳动者到柬埔寨,限制其人身自由,在武装看守和暴力胁迫下强迫他们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这类诈骗手法俗称为“杀猪盘”,即以网络交友、投资理财等方式获得被害人信任后,诱骗其不断投入资金再实施诈骗。太子集团的这些诈骗园区通常以高墙和铁丝网围住,内部有成排宿舍,配备大量手机和电脑,形成所谓的“网络诈骗工厂”或“电话农场”。
据指控,陈志直接参与管理这些园区,不仅掌握每个园区的盈利台账和各房间开展的具体骗术,还纵容乃至指示对不服从的员工做殴打折磨。他与手下讨论“教训惹事的人”,甚至明确要求“不要打死”。通过这一些手段,陈志打造出一个庞大的诈骗帝国。
在积累巨额不法收益的同时,陈志和其高管利用广泛的政商关系网为犯罪活动提供庇护。据指控,太子集团高层在多个国家向官员行贿,利用政治影响力换取执法机关的纵容或默许,从而确保诈骗产业园区不被取缔。这种“保护伞”使得集团得以在东南亚地区长期逍遥法外。凭借诈骗所得,陈志本人及集团骨干过着奢靡的生活——购置游艇、私人飞机,在全球多地置产,并豪掷重金购买名画等收藏品(包括曾在纽约拍卖行购入的毕加索画作)。这些挥霍行为既是对非法所得的享受,也是洗钱的手段之一。
总之,表面上从事实业的太子集团,在陈志的操纵下成为集电信网络诈骗、人口贩卖、暴力胁迫和跨境洗钱于一体的综合性犯罪集团。其组织之庞大、手段之恶劣,使其头目陈志被一些媒体称为“杀猪盘大佬”“全球诈骗之王”。目前陈志尚未归案,但已引起多国执法部门和国际社会的高度警觉。
本案中,美国司法机关指控陈志犯有的主要罪行包括电信诈骗和国际洗钱两大类犯罪。具体而言,纽约东区联邦检察官于2025年10月8日对陈志提起了刑事诉讼,指控其犯有电信诈欺共谋罪(即利用互联网实施跨境诈骗)以及洗钱共谋罪,这些指控涵盖了陈志作为幕后主谋,策划并运营大规模诈骗计划、随后清洗赃款的整个犯罪链条。
(一)电信投资诈骗的事实认定。太子集团实施的“杀猪盘”诈骗手法,与近年来亚洲猖獗的网络交友投资诈骗如出一辙。诈骗分子通常通过社会化媒体或短信随机联系受害者,假扮成功人士或美女帅哥取得信任,然后引诱受害者下载假的投资APP或进入虚假的加密货币投资平台。受害者起初可能小额获利从而深信不疑,继而不断加大投资额度,最终资金被全部骗走。
据美国检方披露,太子集团的投资诈骗受害者遍及全球,仅美国纽约布鲁克林地区就有一个当地团伙受太子集团指使,协助骗取并清洗了来自纽约及全美逾250名受害者的巨额资金。这些被骗资金被立即转移并层层漂白,绝大部分受害者血本无归。检方强调,太子集团的骗局规模之大可谓“史无前例”,堪称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投资诈骗之一,受害者损失总额以“数十亿美元”计,受骗人数可能达到数十万。
美国如何将矛头直接指向陈志本人的呢?一方面,美国有相当一部分本土受害者报案,FBI等部门通过受害人资金流向顺藤摸瓜,发现这些钱被转入了由太子集团控制的账户和企业;另一方面,美国执法机构通过卧底调查、通讯监控等手段掌握了太子集团核心成员之间的通信记录,包括陈志直接下达的指令(如前述教唆暴力对待员工的消息)。此外,美国司法部得到多国情报机关的配合,逐步拼凑出太子集团在不同国家活动的全貌。尤其是在柬埔寨境内的人口贩运和强迫劳动事实,由于涉及严重跨国人口贩卖和现代奴役,引起了美国国家安全部门的关注。美方将此案不仅视为金融犯罪,更视为人权侵害和国家安全威胁,因此动用了国家安全部门(包括司法部国家安全司)来统筹调查。
(二)密码货币洗钱的事实认定。在诈骗得手后,陈志等人面对的最严重的问题是如何处置巨额赃款而不被执法部门追查。据美国司法部和财政部披露的信息,太子集团运营着一套高度复杂的密码货币洗钱网络,将诈骗受益大规模转换为加密资产,主要策略包括以下几种:
1、投向加密货币挖矿业务。起诉书显示,陈志把大笔诈骗所得投入到自己控制的加密货币矿业企业,以购买矿机、电力和运营矿场。这一过程表面上是合法开采比特币,但本质是利用“挖矿洗钱”将带有犯罪痕迹的资金转化为新产出的“干净”比特币。新挖出的比特币不直接与诈骗犯罪关联,从而企图切断资产金额来源线索。这一策略使太子集团的矿场源源不断地生成比特币,成为隐匿赃款的重要渠道。
2、分散和归集技术。太子集团使用了专业的链上洗钱技巧,如“喷洒”(spraying)和“漏斗”(funneling)交易模式。他们将大笔密码货币拆分成成百上千笔转入不同地址,再重新归集到少数新地址,以此混淆资金流向。在区块链公开账本上制造出繁杂的交易网络,增加执法追踪难度。
3、利用专业洗钱团伙和合法企业。陈志依托太子集团旗下的合法业务版图(如网络博彩平台、电子支付公司等)以及外部职业洗钱人,将部分黑钱兑换成法币存入传统银行账户,或将密码货币充入交易所再提现。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点名指出,汇旺集团(Huione Group)是太子集团洗钱链条的核心节点之一。汇旺集团是柬埔寨本地的金融和电商生态,包括HuionePay支付平台和Telegram灰色交易市场等。FinCEN调查发现,仅通过汇旺集团,太子集团就在2021年8月至2025年1月期间洗白了约40亿美元的不法资金,其中不仅有太子集团诈骗所得,还夹杂来自朝鲜相关黑客盗窃的虚拟资产等其他网络犯罪收益。陈志集团的洗钱网络与全球黑产资金流互相交织,规模相当庞大。
4、私人持有大额加密钱包。除了将部分脏款混入上述渠道,陈志本人还亲自掌控着一批离线冷钱包,内存储着巨额比特币。美国司法部在起诉中称,这些私人钱包未托管于任何交易所,其私钥由陈志个人持有,这正是后来引爆舆论的“12.7万枚比特币”的由来。根据美方调查,这批比特币是陈志犯罪集团多年运作累积的最终资金成果(大佬们能够信任的只有自己,这一点连嘎腰子大佬都不例外,也挺可悲的)。
(三)美国追查比特币的经过。早在案件曝光前,加密圈内就曾流传过“Lubian矿池失窃案”的传闻。
这一离奇事件当时引发诸多猜测,有人怀疑是外部黑客所为,也有人质疑是矿池内部监守自盗。这批天价比特币在2020年底被转入数十个新地址后,一沉寂就是三年多。直到2024年7月,链上监测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大约12.7万枚比特币突然从此前分散的多个地址大规模归集,集中转移到少数地址中。由于这些地址早被区块链分析公司标记为Lubian失窃案相关钱包,区块链国际网络立即意识到,沉睡多年的巨额比特币再次移动。而时间点上的巧合更加剧了猜测——这些比特币在2024年中归集转移,恰逢跨国执法机关对太子集团收网的前夕。事实上这并非巧合:美国司法部随后于2025年10月提起民事没收诉讼,在诉状中列出了25个比特币虚拟地址,被证实正是此前存放Lubian案被盗12.7万枚比特币的地址。换言之,美方确认了这约12.7万枚比特币即为陈志及其同伙通过Lubian矿池洗钱所得,与2020年宣称的“被盗”Lubian比特币实为同一批资产。更加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政府明确说已控制了这批比特币的钱包私钥,并将相关资产转入美国政府的监管钱包中,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2024年7月的大额BTC归集转移行动很可能正是美国执法机构在幕后操控完成的。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尽管陈志在2020年煞费苦心自导自演了Lubian案,但最终这批天价比特币还是落入了美国执法者之手。
关于美方如何获得这些私钥,目前尚未有官方披露的细节。这成为业界津津乐道的话题。有网络安全公司分析认为,Lubian矿池在生成钱包密钥时可能使用了不安全的伪随机算法,存在可被暴力破解的弱点,这种技术漏洞据称影响了超过22万个比特币地址。倘若陈志的钱包恰好受该漏洞影响,美国方面或利用超级计算等技术方法推算出了私钥。也有观点认为,美国可能通过传统手段获取私钥:例如社交工程或线下渗透,获取了陈志集团内部的助记词备份、私钥片段,或通过情报交易从知情人手中获得密钥。不管真相如何,唯一可以确认的是:尽管陈志本人尚未归案,他引以为傲的“数字黄金”已经被执法机关尽数缴获,这无疑重创了太子集团的资金链,也宣告了其多年犯罪所得付诸东流。
目前围绕本案,美国和英国分别启动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包括美国的刑事起诉与民事没收诉讼,以及美国和英国的制裁举措。
(一)美国的刑事程序。纽约东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于2025年10月8日向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了对陈志的起诉书,并于10月14日正式公开宣布解封。
这份起诉书介绍“杀猪盘”诈骗(pig-butchering scams)包括四阶段:接触、建立信任、诱导投资、切断联系,指控陈志和另外7名共谋犯罪人犯有电信诈骗共谋罪(18 U.S.C.§1349)和洗钱共谋罪(18 U.S.C.§1956(h))两项联邦重罪。根据美国法典相关条款,每项罪名的最高刑期可达20年,因此若两项罪名均成立,陈志最高可能面临40年监禁。此外,起诉书中还包含刑事没收请求,要求没收与犯罪相关的财产。目前,该刑事案件案号为25-cr-312 (RPK),主审法官为Rachel P. Kovner。由于陈志仍然在逃,刑事案件处于初期阶段。美方已对其发布全球通缉,美联邦调查局(FBI)也公布了专门的线索举报邮箱(),鼓励公众提供陈志及太子集团的信息。在被告不到案的情况下,刑事案件将暂时搁置,等待被告归案再行传讯和审理。在程序上,据悉美国不会以缺席形式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因此起诉的意义在于先锁定法律责任并冻结相关资产,为将来执法做好准备。
(二)美国的民事没收程序。鉴于陈志本人未归案,美国司法部同时采取了民事司法没收手段来处置查获的巨额比特币资产。2025年10月14日,美国司法部国家安全司与纽约东区检察官办公室联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长达68页的民事没收起诉书,针对约127,271枚比特币提起没收诉讼,案号为25-cv-5745。
美国司法部表示,这起诉讼涉及的加密货币价值约150亿美元,是美国司法史上顶级规模的资产没收案件。美方称,这些比特币系陈志诈骗和洗钱计划的犯罪收益和作案工具,此前存储于由陈志掌控私钥的冷钱包,目前已被美政府转入监管之下。美国法下的民事没收诉讼是一种针对财产本身的诉讼(in rem),不要求个人到庭。公告送达程序完成后,若无人出面主张这批资产的合法权利,法院即可判决将其归美国政府所有。鉴于被告陈志不太可能现身主张(因为等于自投罗网),预期法院将缺席判决支持没收,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美国政府最终将依法没收并处置这批约12.7万枚的比特币。通常,这类没收资产的一部分会用于补偿受害者、强化执法或充实财政。考虑到本案受害者众多且遍布全球,未来美国可能设立特定的受害者补偿基金或通过司法部犯罪受害人办公室开启资产分配程序(Remission),让合格的受害者提交申请领取部分赔偿。然而,由于美国法律通常优先补偿本国受害者,境外受害者获取赔偿存在不确定性,需要中外政府进一步协商合作。
(三)美国财政部的制裁措施。与司法行动并行,美国财政部也对陈志集团展开了金融制裁。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在2025年10月14日发布通告,正式将太子集团定义为“跨国犯罪组织”(Transnational Criminal Organization),并将陈志本人以及他控制下的146个相关个人和实体一并列入SDN制裁名单,包括太子集团名下的壳公司、关联企业(如前述汇旺集团及其它洗钱渠道)等。SDN制裁名单是全球最强的制裁清单,被列入OFAC清单意味着美国及盟国金融体系将全面封锁其资金流动:美国境内的资产将被冻结,美国公民和企业不可以与其交易;其他受美国影响的国际金融机构也会拒绝与清单上的实体往来。与此同时,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也发布了针对汇旺集团等的特别通告,要求全球金融机构加强对此类高风险洗钱渠道的警惕。美国方面的制裁意在从资金链上彻底斩断太子集团的运营,即使一时无法将嫌犯缉拿归案,也要先让其在资金上寸步难行。
(四)英国的制裁和资产冻结。本案发生之际,英国政府也几乎同步采取了行动。2025年10月17日,英国外交发展部宣布依据其全球反腐和人权制裁机制,将陈志及其关联的太子集团相关个人与实体列入制裁清单。英国外交部长在声明中谴责了东南亚诈骗中心对全球受害者的危害,并点名这些犯罪头目“侵害无辜、却将赃款用于在伦敦购买豪宅”。英国此次制裁的效果包括:冻结陈志在英国境内的资产,禁止英国公民与其进行经济往来,并限制其入境等。英国国家犯罪调查局(NCA)透露,已锁定了伦敦北部一栋价值约1200万英镑的豪宅和伦敦金融城内一栋价值约1亿英镑的办公楼,据称均与陈志洗钱所得有关,将根据制裁令予以冻结。此外,英国执法部门与美国方面密切合作,分享了调查线索。例如,英国NCA和马恩岛警方参与了针对陈志洗钱网络的调查行动。值得一提的是,有消息称陈志曾取得柬埔寨和英国的双重国籍,并通过在伦敦的不动产投资获取英国居留权益。如果属实,英国对其本国公民实施制裁的情况相当罕见,也反映出英方对此案的零容忍态度。目前英国尚未对陈志提出刑事指控,但通过制裁和资产冻结,英国已经实际切断了其在英国的利益渠道,并为将来可能的刑事司法措施做好了铺垫。
总的来看,美英两国对陈志案采取了刑事追诉+民事没收+金融制裁的组合拳,涵盖了司法和行政措施。美国的刑事和民事法律程序确保了对人和财的追究,英国和美国的制裁举措则在更广泛的国际范围内挤压了陈志集团的生存空间。目前陈志本人依然在逃,很可能藏匿于柬埔寨或其他东南亚国家。如果陈志确有柬埔寨国籍,柬埔寨法律原则上不引渡本国公民,再加上他在那里可能有一定政商关系,当地执法环境复杂,这为后续引渡增加了变数。不过形势对陈志正日益不利:美英的协同行动已让他暴露无遗,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基本被“封杀”。一旦他离开庇护地或其所在国态度转变,随时有可能面临被捕。此外,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也可能针对其发出红色通缉令,实现全球通报追缉。
(一)美国法问题:管辖权与跨境执法。美国对陈志的刑事起诉建立在属地管辖和被害人属人管辖的基础上。虽然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海外,但由于有美国公民受骗且部分犯罪行为(如通过美国通讯网络实施诈骗、在纽约通过代理人转移资金等)发生在美国领土,美方依据《美国法典》第18编有关电信诈欺和洗钱犯罪的规定,主张对陈志行使刑事管辖权。这体现了美国刑法中的“保护性管辖”和“消极属人管辖”原则:即只要外国人的犯罪行为对美国或美国人造成实际危害,美国法院就有权管辖。此外,美国司法部国际事务办公室(OIA)与英国等国执法机关开展协作获取证据,也涉及跨境执法合作问题。美方在未逮捕嫌犯情况下先行起诉,并通过民事没收获取资产,凸显了美国法律体系打击跨国犯罪的灵活性——既可以等待刑事引渡,也可以先行追缴非法所得。这就引出一系列法律问题:被告缺席的起诉如何确保程序公正?美国获取海外证据和资产的手段是不是合乎法律合规?目前看,美国是依据与相关国家的司法协助协议或默契,来取得证据与执行没收的。例如,扣押比特币私钥的行动可能涉及在他国境内实施的执法行为,这需要东道国同意,否则可能引发执法域外行为的合法性争议。
(二)国际法问题:引渡与跨国有组织犯罪打击。陈志案涉及跨国有组织犯罪、公民身份与引渡等诸多国际法议题。在引渡问题上,美国与柬埔寨之间并没有引渡条约,且如果陈志是柬埔寨公民,柬埔寨宪法通常禁止引渡本国公民。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美国要将其引渡受审存在法律障碍。美国可能尝试通过外交途径说服柬方驱逐陈志到第三国,或在其离境旅行时请求有引渡协议的国家协助抓捕,这凸显出跨国引渡中的主权原则和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之间的冲突。同时,本案属于典型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适用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和《联合国打击贩卖人口议定书》等国际公约框架,美国、中国、柬埔寨等均是公约缔约国,理应相互合作调查、引渡和司法协助,包括交换证据、遣返被拐卖的受害人员等等。国际法鼓励各国通力合作打击此类跨境犯罪,但同时,中国作为受害者众多的国家,也有权依据公约要求分享信息和收益返还。这引出赃款返还与被害人救济的国际法问题:依据UNTOC和反腐败公约,如果一国没收了犯罪收益,原则上应在相关国家提出请求时商讨返还给受害国或受害人(参考钱志敏案)。目前美英暂未明确说怎么样处理陈志案所没收资产,但未来可能面临中方要求返还部分资产用于赔偿中国受害者的请求。如何平衡执法国的利益与受害国、公民的救济,是国际法实务中的难题,一定要通过外交谈判解决。
(三)中国法问题:境外犯罪与国内维权。陈志案也牵涉中国法律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大批中国公民疑似卷入此案——既有可能的受害者,也有部分为太子集团工作或协助的人(例如为其开发软件、招募人员的国内同伙),对这些人员,中国司法机关需要妥善处理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罪、组织其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拘禁甚至拐卖人口罪等一系列挑战。如果有证据证明中国境内有人参与了陈志集团的犯罪链条,中国警方可以依据《刑法》关于属人管辖和保护性管辖的相关规定(如第七条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同样适用中国法律,第八条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公民犯罪且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上可在中国追诉)对有关人员立案侦查。事实上,中国近年已大力打击跨境电诈团伙,经常派出警务联络官赴东南亚遣返嫌犯。如果抓获与陈志集团有关的中国籍嫌犯,可在国内以诈骗罪、洗钱罪等起诉。此外,对于陈志本人,如果其曾持中国护照或针对中国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中国公安机关也可以对其立案,并通过国际刑警发布红色通报、请求引渡等。然而,由于陈志可能已加入柬埔寨籍且长期未在中国境内活动,中国直接将其绳之以法的难度较大,更多需要依赖国际合作。
另一方面,中国受害者的权益保护也是法律重点。大量中国公民在“杀猪盘”骗局中受损,他们往往向中国警方报案并在国内登记为受害人。对于跨境诈骗案,中国警方一般会以诈骗罪立案调查(如我们近期关注的天津“蓝天格锐”案就是典型),并尽力通过外交和执法合作为受害者追偿。但是,当赃款已经被外国政府扣押甚至没收,依据中国法律,受害人能否直接获取赔偿并无明确先例。这时,中国政府可通过双边司法协助机制,与美英协商返还部分款项或协调受害人参与当地司法程序,中国《刑事诉讼法》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也为与外国就追赃问题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简而言之,中国法在此案中面临如何界定境外诈骗的国内犯罪属性、如何通过外交和司法途径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问题,需要创新和突破。
(四)人权与劳工法律问题:本案还涉及被强迫劳动人员(包括部分中国公民)的权益保护。中国法律严厉打击拐卖人口和强迫劳动犯罪,对于本案中那些被骗至柬埔寨从事诈骗的中国劳工,如何援引国际法和中国法将他们解救并安置,是过去几年中方一直在努力的方向。中国驻柬使领馆曾多次配合柬当局解救中国公民返乡。从法律上说,这些人是被害人(人口贩卖受害者)而非单纯的违法人员,中国对其遣返和安置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然而也存在灰色地带:有些国内出去的人明知是参与诈骗仍前往牟利,回国后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区分对待。总体而言,本案突出的问题就在于:跨境犯罪的法律责任人如何认定、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如何保障,这需要考虑各国法律和国际标准。
基于目前掌握的信息和法律形势,对太子集团陈志和他12.7万枚比特币的下一步走向作出如下分析和预测:
(一)嫌犯陈志的归案可能性。陈志目前潜逃境外且具备多重国籍身份,这使得其短期内归案的可能性不高,但他的行动自由将受到极大限制。在美英公开通缉和制裁的压力下,陈志几乎没办法利用国际银行系统转移资金,其名下资产陆续被冻结。他若继续留在柬埔寨,需要当地强有力的保护网。但柬埔寨新一届政府在国际压力下也表现出整治网络诈骗的意愿,未必会长期充当庇护者。如果陈志失去官方庇护,其在柬埔寨境内也可能遭到拘捕。一旦柬方决定合作,他将被移交给美方或由第三国执法部门实施引渡。此外,陈志如尝试前往其他几个国家(例如躲避到没有美国影响力的小国),也冒着被当地发现并抓捕的风险。国际刑警组织的介入将使他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跨国旅行。能预见,时间越长,对陈志越不利:他的犯罪网络因资金链被切断而难以为继、亲信部下可能作鸟兽散,甚至有人为求自保向执法机关出卖陈志的行踪。综合判断,中长期看陈志落网受审的概率是存在的,关键取决于柬埔寨等相关国家的配合程度以及国际执法机关的协同行动。如果美方愿意在引渡时对柬方提出利益交换(例如提供援助、减免部分指控等),则更有助于促成引渡。
(二)美国刑事案件的发展。在陈志被捕之前,美国的刑事案暂不会进入实质审理阶段。不过,美国司法部可能在最近一段时间继续深挖案件,起诉更多涉案同谋。例如太子集团的其他高管、在美国境内协助洗钱的人员等,都可能会被追加起诉或密令逮捕。近期美国已将太子集团列为跨国犯罪组织,不排除未来援引《反有组织犯罪法》(RICO法)等更严厉的法律,对整个犯罪集团提起更全面的指控。若陈志最终到案,他可能面临认罪协议或庭审定罪两种前景。考虑到美方掌握大量书证和物证,以及已有巨额赃款在握,陈志一旦到案或许会选择谈判认罪,以换取部分罪名撤销或较轻刑期(比如减少最高刑期)。但鉴于此案性质恶劣、政治影响重大,美国检方未必愿意大幅让步,陈志即使认罪也可能被判数十年监禁甚至终身不得保释。若案件走上正式庭审,美方很可能呈现大量令人震惊的证据(例如受害人证词、酷刑照片、资金流向图等),届时此案将成为震慑其他同类犯罪的里程碑审判。无论哪种情况,刑事程序的终局结果几乎能笃定:陈志将在美国受到严厉刑罚,其犯罪所得难逃充公命运。
(三)美国民事没收的结果。民事没收案件预计将在未来数月内判决。由于缺少异议人,美国政府有非常大的把握获得对127,271枚比特币的所有权,一旦法院判决生效,这批比特币将正式归属美国。以往美国处理没收密码货币的做法,是由执法机关委托美国法警署(USMS)分批拍卖或变现,然后资金纳入财政。考虑到数额空前,美国政府可能会谨慎处置,避免一次性抛售冲击市场。不排除采取分期分批拍卖或长期持有部分比特币的策略。对于变现所得,美国司法部可能会依据21 U.S.C. §881(e)等规定,将一部分划拨给执法部门经费,一部分用于补偿受害人。如前所述,如果有明确认定的受害群体,特别是美国国内受害者,司法部可能设立受害者补偿基金或进行司法退赔。国际受害者方面,需要看外交层面的安排。能预见,中国等国家会重视这笔巨额资产的处置结果,有关赃款返还和分配的跨国磋商可能在没收判决后启动。这将涉及政治博弈:美国是否愿意、以及如何向外国被害人提供救济,将影响国际社会对美国司法公正性的评价。鉴于本案受害者遍布全球,美方适度考虑外国受害人利益、开展国际合作退赔,符合联合国公约精神,也有助于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最终结果可能是:美国主导受害补偿计划,并开放申请渠道给包括中国在内的他国受害公民,中国政府和律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本国公民准备材料,通过美国司法部的程序申请赔付。
(四)英国后续行动。英国方面在钱志敏案中已经展现出积极介入跨国洗钱案的态势,同样会对陈志案保持高压。短期内,英国将继续冻结陈志在伦敦的豪宅和写字楼资产。下一步,英国可能启动民事没收或没收令程序,根据《2002年犯罪收益没收法》(POCA)追究陈志在英资产的来源非法性。如果美国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资产来自犯罪,英国法院可以裁定充公财产。那之后,英方将决定如何处置所得,由于目前并无情报显示陈志在英国境内,英国对其刑事起诉可能性较低,更可能采取的是“不在场被告资产追缴”模式。同时,英国很可能与美国继续协同,对于陈志海外藏匿的资产展开金融调查——例如通过英国在香港、新加坡等地的情报网络,挖掘其隐藏资金。
(五)柬埔寨和东南亚地区影响。陈志案对柬埔寨乃至东南亚地区网络诈骗起到了强烈震慑作用,这也是中国所乐见的。柬埔寨新政府在国际压力下,近期已在西哈努克港等地取缔了一批涉嫌诈骗的园区。从长远看,太子集团被连根拔起的趋势下,其他几个国家(如老挝、缅甸)类似的诈骗营区也会草木皆兵。一些犯罪团伙可能会转移据点,或者暂时收敛以避风头。这种“区域挤压效应”可能将诈骗活动进一步向执法薄弱的地区转移,或者迫使其分散隐蔽,更难形成大规模产业园区。在国际层面,本案推动了各国对“现代奴役+网络诈骗”这一新型复合犯罪形式的重视。能预见,未来东盟国家、中国、大洋洲诸国与欧美将加强情报分享和执法合作,例如建立联合工作组、举办打击网络诈骗的国际会议、签署双边引渡和司法协定等。这将有利于长效治理跨国诈骗问题。但也需看到,驱散一个太子集团,并不代表“杀猪盘”现象会绝迹。在暴利诱惑下,可能很快会有新的犯罪组织填补空白。
(六)对受害者的后续影响。对于遍布全球的大量受害者而言,本案的进展带来了希望和挑战。一方面,主犯被起诉、资产被追缴意味着受害者有望挽回部分损失,这在以往很多诈骗案中是难得的积极讯号,美国司法部和英国检方都表示将寻求受害人补偿方案。中国受害人需要及时行动:如收集转账记录、诈骗过程证据,登记在案等待赔付通知等。另一方面,赔偿过程可能旷日持久且结果未知。跨国资产返还涉及司法和外交程序,受害者最终拿回的金额或许只是损失的一小部分,对此,受害群众需要有心理上的准备,并防范二次诈骗。
讨论陈志案,不可避免地要讨论钱志敏案。钱志敏案同样涉及巨额比特币资产、跨境逃亡和国际司法角力,对比两案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跨国密码货币犯罪的特征和差异。以下从多个角度将两案加以对比分析:
(一)案件背景与犯罪模式。钱志敏的犯罪更集中在中国境内、受害者主要是中国人,陈志的犯罪则发生在东南亚据点、侵害对象跨国多元。钱志敏案起源于中国本土金融市场乱象,陈志案则植根于全球“杀猪盘”黑产网络。
(二)跨境逃亡与执法反应。钱志敏在其骗局东窗事发前就已外逃,并将大部分赃款兑换成6.1万枚比特币转移出国,2021年5月英警方查扣了这批比特币,2024年4月钱志敏在伦敦被捕归案。陈志并未逃离自己构筑的犯罪基地,直到美国这次重拳出击,仍未被当地逮捕。也就是说,钱志敏是犯罪后逃往西方发达国家避风头,陈志则是一直在相对“法外”区域活动。
(三)司法管辖与罪名。钱志敏案体现的是英国司法对跨国洗钱的管辖和审理,而陈志案则是美国主动行使长臂管辖,以美国法律中的电信欺诈和洗钱罪名起诉一名外国人。不同于英国只聚焦洗钱,美国对陈志既追究了诈骗本身,也追究洗钱行为。这反映出两国司法策略的差异:英国注重掌握在本土发生的犯罪环节(洗钱),而美国愿意针对源头犯罪(诈骗)行使全球执法权,只要能证明对美国有影响。这背后涉及法律体系差异——美国的电信诈骗罪(wire fraud)对涉外行为只要“使用美国通信网络”或“欺骗美国人”即可管辖,而英国对境外诈骗缺乏直接管辖,只能曲线通过洗钱罪来惩治。另外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钱志敏本人也面临中国法律制裁:天津司法机关早在她外逃后就以集资诈骗罪缺席审判判处其刑罚(据报道是无期徒刑,可能缺席判决)。相比之下,中国尚未见对陈志启动公开法律程序,原因是陈志未明确持有中国国籍且主要犯罪地不在国内。
(四)资产追缴与赔偿机制。两案都涉及巨额比特币的查扣和没收问题。在钱志敏案中,随着钱志敏认罪,英国将启动资产没收和分配程序。根据英国法律,如果无人对这些比特币提出合法权利主张,那么没收资产的50%将归属英国警方(作为办案奖励或充作反犯罪基金),另50%归入英国内政部用于打击犯罪,一些蓝天格锐案受害人律师团队已在英国高等法院申请了民事追偿。在陈志案中能预见,未来中国政府或民间可能尝试通过美国司法部的没收返还机制,为本国受害者争取赔偿,但假如没有外国受害者提出主张,美国根据法律能自行处置全部没收财产。不过,由于陈志案受害者广泛涉及多国,美国若完全不顾外国受害者可能招致外交压力和道义批评,因此推测美方会在结案后研究合理的返还方案。
(五)嫌犯命运与案件影响。钱志敏已在英国认罪,等待英国法庭量刑。鉴于其涉案金额巨大且持续逃亡多年,预计英国法庭会判处较长的监禁(媒体提到同案一名协助洗钱的英籍华人已判6年8个月,那钱志犯刑期可能会在10年以上)。服刑完毕后,钱志敏可能被中国引渡回国受审(尤其她在国内诈骗罪尚未接受处罚)。陈志目前尚未落网,但一旦被捕其处境甚至比钱志敏更糟:美国的刑事判决往往量刑严厉,40年上限意味着他可能度过余生在狱中。
(六)国际合作与主导权区别。钱志敏案中,中方通缉逃犯、提供情报,英方抓捕定罪、分享资产,是中英合作打击经济犯罪的成果;陈志案中,中美之间公开合作迹象不多,但不排除幕后有一定信息交流。陈志案中,中方此前主要从维护公民安全角度去柬埔寨救人,对于深挖幕后主谋和资金链条,尚缺乏跨境打击手段,因此陈志案更多成了美西方执法机构展示实力的舞台,美国是主导一切的力量。综合看来,钱志敏案与陈志案异曲同工,又各有侧重:前者是中国非法集资主犯逃英受审,凸显跨国追赃返还问题;后者是柬埔寨诈骗头目被美通缉制裁,突出跨国犯罪管辖和技术破案能力。
我们从中国政府执法与政策层面,以及普通受害者维权层面,提出以下建议,以应对和防范类似陈志案/钱志敏案的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公民合法权益:
(一)提升跨境司法合作机制。中国政府应加快完善与主要国家在引渡、司法协助方面的条约网络。尤其针对电信诈骗、洗钱等新型犯罪高发国家(包括东南亚各国、欧美发达国家),推动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以陈志案为例,中国可考虑与柬埔寨加强执法合作谅解,在必要时共同打击此类犯罪。如果柬方因国籍问题无法将陈志引渡美方,中国可利用与柬的传统友谊联合办案,从而不让犯罪分子有“法外之地”。同时,中国应热情参加国际刑警组织、G20反腐败工作组、联合国毒品和犯罪办事处(UNODC)等多边框架,分享情报和获得他国协助。通过多层次外交和执法对话,争取建立打击跨国电信诈骗的国际联合任务中心。
(二)健全境外逃犯追缴法律。建议完善中国国内法律,对于携款潜逃海外的经济嫌疑犯,加强缺席审判和非法所得没收法律依据。例如,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刑事诉讼中引入缺席审理特别程序,对确已逃匿境外者在保障其辩护权的前提下缺席判决,并判令没收其全部违法来得到的和资产。这有助于国内法院先行判定赃款性质,再通过外交途径请求他国协助执行没收判决。对于陈志如确认触犯中国法律(对中国公民实施诈骗),中国司法机关也可先立案侦查、发布红通,必要时缺席起诉定罪。这既向国际表明中国维护法治的决心,也为将来引渡和追赃打下法律基础。
(三)加强国际资产返还谈判。对于已被美国没收的涉中国受害人的资产,中国政府应积极通过外交和司法渠道主张返还。建议有关部门(如外交部、最高检、公安部)组成专项工作组,与美国司法部、英国司法部等沟通钱志敏案、陈志案的资产处置和受害者赔偿问题。例如,可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等规定,提出我国作为受害国,请求美国和英国返还部分没收资金用于补偿受害者(此前已专门讨论过,可参考钱志敏案的6.1万枚比特币将何去何从?)。还可以探讨签署谅解备忘录,约定双方合作框架下的资产分享比例和方式。在钱志敏案中,英国CPS已提及会在没收程序推进到一定阶段后与中国接触。在陈志案没收裁决后,中方可正式照会美方提请关照中国受害者权益,必要时提供受害者名单和损失证明,配合美方开展核实和分配。如果直接返还国家有困难,也可要求美方设立面向中国受害人的特别理赔基金。通过积极作为,防止外国政府独吞全部赃款的局面,最大限度为本国公民挽回损失。
(四)强化法律宣传和风险教育。对公众尤其是投资的人群体,要持续开展防范电信诈骗和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陈志案暴露出“杀猪盘”手法的升级和迷惑性,很多受害者包括高学历人士也难免中招。政府应联合媒体、网络站点平台,普及诈骗套路:如凡是网络恋情中谈及投资理财的、网友推荐境外币圈发财的,几乎能断定是骗局;凡是高额回报、无风险保证的投资,极可能涉及非法集资。利用典型案例(如钱志敏集资诈骗、太子集团杀猪盘)制作警示专题,揭露犯罪实貌,让公众了解其残忍本质(不仅骗钱,还伴随绑架虐待)。同时,应敦促社交和婚恋平台履行责任,发现可疑账号及时封禁,与公安部门建立线索移交机制。只有提高全民防骗意识,才能从源头上减少受害者,让诈骗集团无计可施。
(五)建立受害者跨国维权支持体系。当中国公民在境外网络诈骗案中受害后,往往面临跨国追讨的艰难困境。中国受害人在本案中应当尽快委托律师,参与到即将启动的美国法下的“民事没收程序”中,向美国司法部提交资料证据验证自己的受害者身份并申请赔偿。中国政府可主导或支持成立“境外诈骗受害者法律援助专项基金”或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为此类受害者提供咨询和代理服务。例如,指导他们如何参与英国的钱志敏案财产分配程序,如何向美国司法部提交受害赔偿申请等。目前已有一些受害人通过社会化媒体在钱志敏案中自发组团聘请律师,但官方如果能牵头,效果和效率会更好。驻外使领馆也应发挥作用,对于重大案件受害人群,主动收集名单和损失情况,协助转交给案发国司法机构。这不仅有助于追赃挽损,也能增强我国公民在海外遇害后的安全感和对祖国的信任感。
(六)推进国际规则制定和技术合作。从长远看,中国应热情参加乃至引领全球数字货币反洗钱和网络犯罪治理的规则制定。当前,密码货币交易的匿名性、跨境性给各国执法带来挑战。我国可在联合国、G20框架下倡议建立跨国加密资产追踪合作机制,分享区块链分析技术、数据库信息,探讨在尊重主权前提下允许执法机构跨境冻结虚拟钱包等创新措施。这次美国能追踪并获取陈志的比特币,很可能用了高端技术和国际配合,我们应总结经验,提升自身网安部门、警方的技术方法。与其被动等外国破案,不如主动培养本国“密码破译”和“链上溯源”人才,加强与先进国家执法部门的技术交流。通过共同演练和培训,提高打击新兴犯罪的全球整体水平。
(七)审慎应对国际执法政治因素。最后,需要认清的是,此类跨国大案往往伴随一定的政治考量。美国等在高调宣布破获陈志案的同时,或许也有展示其司法长臂和技术实力的用意。中国政府对此应客观看待,既要积极合作,也要维护自身司法主张。在与美英交涉时,要据理力争我国司法的管辖权和平等地位,防止我国单纯被动接受外国司法结果。在媒体引导上,也应主动发声,强调中国在打击电信诈骗上的努力和成果,避免让公众误以为只能靠外国替我们伸张正义。通过加强国际话语权,中国可逐步从这些案件的“配角”变为更积极的“主导或合作者”,确保我国利益不被忽视。
对中国政府而言,陈志案和钱志敏案既是挑战也是契机:一方面,它们暴露出跨境犯罪给我国司法主权和公民权益带来的冲击;另一方面,它们也提供了宝贵的实践范例,让我们正真看到通过国际合作和自身努力,可完全将看似无法无天的犯罪势力绳之以法。对于广大中国受害者来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重要的是保持信心,依法理性维权,在政府和法律的帮助下争取应有的赔偿。对于中国的涉外律师们,要好好抓住本案和钱志敏案难得的机遇期,在好好赚律师费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中国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把属于我们中国人的钱,从美国人和英国人那里,都尽量要回来。
作为以批判性研究为主的国际法学术公号,我们在这里还是要提出一些问题供大家思考。钱志敏案是英国史上最大密码货币案,陈志案是美国史上最大密码货币案,这几乎在同一时间发生的两起案件为我们的国际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研究对象。美国检方觉得自身对陈志案的核心管辖依据,是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从纽约东区及全美250+名受害者转移清洗逾1800万美元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美国《洗钱法》(18 U.S.C.§1956(f)),其中规定非美国人只要“部分行为在美国发生”且交易额大于1万美元即可在美国被追诉,美国的“长臂管辖”在这里又出现了。
各位老师和同学们可以思考两个问题:一是,陈志案诈骗和洗钱犯罪是在全球网络上尤其是在东南亚进行的,美国受害人这1800万美元仅占了陈志诈骗集团犯罪案件受害人和受害金额极小的一部分,美国凭什么觉得自身有权对陈志在全球这150亿美元的巨额违法犯罪所得都有权实施管辖和没收呢?二是,与美国相比,中国的受害人显然更多,中国跟陈志案的关系显然更加密切,那么凭什么美国就能管辖本案、中国就不能呢?
我们经常说,目前国际社会对于管辖权的争夺慢慢的变成了了一场不见硝烟的“法律战”,本案就是最好的证明。此次通过美国的司法程序,美国法院强势获得了同美国关系并不是那么密切的本案的管辖权,不费一兵一卒就获得了约150亿美元的可分配收入,这种“法律战”简直堪比一场小型战争,而且钱来的更快、更省力,真的是名利双收。
通过钱志敏案和陈志案,各国可能都会突然意识到:原来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战,是能赚大钱的啊!未来,中国在立法、司法和执法层面都应全方位重视对管辖权的争夺,这需要对中国涉外法律体系进行系统化改造,对相关制度予以升级健全,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未来5年,这一领域必然会有大量的核心期刊发表和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需求,准备硕士博士论文和核心期刊论文的老师同学们有福了。
但遗憾的是,本案的加密钱包目前已经被美国政府控制,即便中国拿到了对案件的管辖权,也效果甚微了。看来,以后在全球密码货币这一法律战场上,大家也是要“凭技术实力说话”的,还请中国的加密货币技术专家们,跟中国的国际法学者们一起加油努力吧!
